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9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09月23日(星期一) 至09月27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boardoffice@szeastroc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8月31日发布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09月30日 上午 10:00-11:00举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9月30日(星期一)上午10:00-11: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视频直播和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裁:林木勤先生,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财务总监:彭得新先生,独立董事:游晓女士。(如遇特殊情况,参加人员将有所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9月30日上午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09月23日(星期一) 至09月27日(星期五)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boardoffice@szeastroc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张磊
电话:0755-26980181
邮箱:boardoffice@szeastroc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4-086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VIP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142号明亮科技园88号3栋1-3楼东鹏饮料)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18日15时在公司二楼VIP会议室召开,表决采用现场结合网络的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4年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经表决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汤海龙、王茂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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