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4-04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案号为(2024)渝87民初451号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资料,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资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已被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主要事由 被告升达林业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259。2016年,升达林业非公开发行股份109,008,267股,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为保荐机构。2016年5月9日,诺安资管成立诺安资管舜耕天禾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升达林业股票,获配29,565,092股,股票价格6.99元/股,金额206,659,993.08元。2019年5月22日,升达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诺安资管依据公司所发布的公告以及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方正承销保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65,655,361.62元(暂定)佣金损失196,181.36元(暂定)、印花税损失65,393.79元(暂定);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诉讼请求一的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受理费用与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渝87民初451号的《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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