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根据法律以及财政部、银监会有关规定,2024年8月26日,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如下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抵押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立即向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其他还款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请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方式:0512-68728680。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105号狮山科技馆2楼;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律师, 联系方式:0512-63968603。 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0888号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日
资产清单
债务人 本金余额利息及费用等 担保人抵押人 抵押物描述 诉讼情况
苏州新纳晶 184500000(元) 1831982.5(元) 张亦斌、 苏州新纳晶 位于苏州工业园
光电有限公司 马玲芝 光电有限公司 区苏虹东路388号 未诉
本表中利息暂时计算至 2024年 7月20日。
备注1:本公告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备注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止至2024年7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支付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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