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09月21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4-038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沭阳雨润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南通建工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2024年4月13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02公告)。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南通建工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24年8月7日披露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24-029公告)。

2024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105民初7595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

被告一: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被告二: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珺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79号

二、起诉方提交的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2015年10月23日,原告南通建工与被告一沭阳雨润公司签订ZS-SY-2015-00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南通建工承建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总承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开工至2018年5月30日竣工,2019年7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经审定工程总价为29200万元。2024年4月12日,被告一沭阳雨润公司尚欠付904.9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沭阳雨润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诉讼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8月6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增加至15,762,743.00元。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889,755.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38万元(第一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569,126.00元;以438万元(第二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为303,862.00元;利息暂计合计872,988.00元。以584万元(第三笔质保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依法判令原告对其施工的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一欠付的上列第1项全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诉请(1)(2)暂计合计15,762,743.00元。

三、判决结果

1、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89,755.00元及利息(以43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以43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以584万元自2024年8月1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沭阳雨润广场3#楼、北区商业及地下室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在58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139.00元,减半收取55,569.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0,569.50元,由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工程款项归集在往来科目中核算,本次支付工程款项本金部分对本期净利润没有影响,判决利息部分影响公司净利润减少。

五、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公司将就此判决结果进行上诉。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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