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4-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88元/股(含)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9月30日(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3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040)、《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7)。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以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232,059.3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根据《回购报告书》,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因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2.88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虚拟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1,933,828×0.12)÷153,413,344≈0.11884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3-0.11884)+0]÷(1+0)=22.8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8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7.4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0.57%;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1,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2.8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3.7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的0.28%。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4-055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实施,并经过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以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公司2024年半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自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第二期股份回购,累计新增回购股份64,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3,413,34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1,479,516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51,933,828股,公司依据上述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利润分配总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总额为18,232,059.36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虚拟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1,933,828×0.12)÷153,413,344≈0.1188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188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陈继锋、杨诺、张苏来、钟书进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821079
特此公告。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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