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9月18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8)、《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3)。根据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有权国家出资企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控股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批复》(蜀道司发〔2024〕376号),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蜀道集团2024年第14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方案及相关事宜。
二、请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推进上述相关工作,期间涉及的重大事项以及该事项完成后,及时向蜀道集团报告。
三、在募集资金到位后,请公司合理高效使用资金,遵守市场规律,制定合理经营计划。
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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