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9号),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芳斋”)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185,75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34.32元,共计募集资金864,374,940.00元,坐扣承销费用66,319,811.3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798,055,128.68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于2022年8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6,386,550.00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61,668,578.6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41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54,784.73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49,022.85万元,本年度使用5,761.89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2,324.09万元(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
二、《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终止“五芳斋三期智能食品车间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本金15,664.70万元及其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等(截至2024年6月30日数据,具体金额以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投向进行变更,将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于“武汉速冻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武汉五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五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4年9月23日签署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9月23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甲方: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武汉五芳斋食品有限公司(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47597519,截至202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武汉速冻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丁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丁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 报备文件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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