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09月25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5日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1)以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5,6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120.00万元(含税)。

(2)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不送红股。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转增)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9月24日至登记日:2024 年10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9月2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凤凯、杨巧云、新余博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持有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

联系人:刘亚琴

电话:0755-36653229

传真:0755-36653251

八、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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