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福州晚报讯 一对夫妻在不到3年的时间内两次结婚、两次离婚,并在离婚后共同生活且共同向银行借款。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与他们相关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陈某和王某于201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陈某作为借款人、王某作为抵押人,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王某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金额为470万元,额度期限为十年。然而,2020年12月28日,两人离婚,并约定两套房产归王某所有,抵押贷款90万元由陈某偿还。
2021年10月13日,陈某和王某又登记结婚;10月21日,陈某以“经营”为由向该银行借款70万元,并签订了相关确认书;12月22日,两人再次离婚。2022年8月11日,陈某仍以“经营周转”为由,再次向该银行借款180万元,并将位于马尾区的某复式单元抵押给该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
然而,陈某和王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向该银行偿还所欠本息。多次催讨无果后,该银行将两人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70万元借款发生在陈某和王某第二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作为抵押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表示对借款知情并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笔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180万元借款虽然发生在两人第二次离婚之后,但法院认为该借款属于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循环贷款,该合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两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无证据证明银行知晓他们的离婚事实。同时,两人在短期内反复结婚、离婚,有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嫌。因此,鼓楼法院判决王某对该笔180万元的借款也应与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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