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4-60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已获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或已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回购股份注销减少14,908,549股,总股本由573,737,680股减少至558,829,131股(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9月25日完成,具体情况详见2024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除前述情形外,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期间,本公司无其他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根据中期分红预案,按照“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现将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882,913.10元。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558,829,13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8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蓥华南路一段10号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咨询联系人:罗雪艳 3.咨询电话:0838-2304235 4.传真电话:0838-2304228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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