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6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51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对季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

□是 √否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4.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以党建为引领,不断创新和变革,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变挑战为动力,化风险为机会,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九大变革,坚持高端化战略和全渠道布局,推出的大单品燕京U8自面世以来销量快速增长,以燕京U8为代表的中高档产品持续带动公司销售结构的优化。同时,公司通过数字化赋能,实现了线上、线下全渠道数字化转型战略,进一步提升了销售效率和客户体验。在成本控制和效率提升方面,公司通过深化卓越管理体系、优化供应链管理、强化精细化管理等措施,有效提升了运营效率。2024年1-9月,公司实现啤酒销量344.73万千升(含托管经营),实现营业收入1,284,613.96万元,同比增长3.47%;实现利润总额176,502.03万元,同比增长27.22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8,808.79万元,同比增长34.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26,132.72万元,同比增长45.68%。实现了经营效益、运营效率和发展质量的同步提升,为未来的市场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如下: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索引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耿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启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元。

法定代表人:耿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启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耿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严峻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启明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耿 超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52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董事6人,分别为:耿超、谢广军、刘翔宇、郭晓川、周建、刘景伟。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资格审核通过,会议决定聘任徐月香女士为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与公司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一致。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并通过了《总法律顾问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法律顾问制度》全文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53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1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分别为:王莉娜、乔乃清、邓启华。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于2024年10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5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为健全公司法治工作组织体系及总法律顾问履职保障机制,根据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徐月香女士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期与公司本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一致。

徐月香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条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徐月香女士简历

徐月香:女,1974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内控管理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注册ESG分析师、经济师、仲裁员,于2005年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历任本公司证券部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徐月香女士不存在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燕京啤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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