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曲阜市崇文大道6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立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寻金龙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2、本次会议议案为非关联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3、本次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孔晓燕、杨怡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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