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行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其中,亲自出席董事12名,姚威、邵瑞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委托出席董事2名,吴利军董事长、李巍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崔勇副董事长、朱文辉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行董事长吴利军,行长郝成,副行长、首席财务官刘彦及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卢健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五)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币种为人民币。 (六)本报告中“本行”“全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二、基本情况 (一)本行简介 ■ 本行成立于1992年8月,是经国务院批复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1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3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本行战略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锚定对公综合融资规模(FPA)、零售资产管理规模(AUM)和同业金融交易额(GMV)三大北极星指标,拓展重点业务领域,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是扎实服务实体经济,做好“五篇大文章”。积极发挥特色化经营优势,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施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FTP减点优惠、重点项目资本收费优惠等专项支持措施,推动全行科技、绿色、普惠、中长期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贷款实现较快增长,持续增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精准支持。在科技金融方面,强化集团综合金融协同优势,拓展外部朋友圈,搭建生态圈,完善服务体系,助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报告期末,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3,581.9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10.45亿元,增长34.08%。在绿色金融方面,构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搭建“绿色金融产品图谱”,推进光大绿色能力建设。报告期末,绿色贷款余额4,187.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50.30亿元,增长33.47%。在普惠金融方面,持续推进普惠金融线上化,丰富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金融需求。报告期末,普惠贷款余额4,322.6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31.30亿元,增长14.01%。在养老金融方面,加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建设,丰富产品供给,推广养老账本及规划工具应用,升级线上线下适老化服务,“养老金融”专区累计服务客户201.13万人次。在数字金融方面,加快推动重点业务全流程线上化、移动化、智能化、生态化,聚焦大公司、大零售、大场景等重点领域,赋能业务高质量发展。通过植根实体经济,全行业务规模稳步增长,经营效益符合预期,资产规模6.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385.92亿元。 二是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积极探索业务新赛道。在负债方面,推动存款量价双优,强化“现金管理、受托支付、链式拓客、资格专户”四大新动能建设,拓宽资金来源,夯实高质量存款基础;加强公私联动,推进代发业务高质量发展;优化存款结构,强化成本管控,提升对价格敏感型存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存款成本。在资产方面,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打通重点领域重点赛道,积极培育竞争优势;强化前中后台协同融合,增强资源政策保障,加大对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投放力度。 三是夯实客户基础,强化客户分层经营。构建“分层分群分级”客户管理体系,增强基础客群粘合度,挖掘潜力客群价值,提升战略客群贡献,全力构建差异化客户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客户经理管理、培训和服务体系,合理扩充客户经理团队规模,打造规范化、专业化客户经理队伍,提升客户服务质效。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打造财富管理特色。从传统存贷汇产品销售理念向为客户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理念转变,以数字化转型驱动大财富管理体系下公司、零售、金融市场各板块协同与价值创造。公司金融以FPA为指引,从企业经营逻辑出发,通过债券融资、并购融资、居间撮合、股权融资、结构化融资等多产品驱动,强化综合金融服务,推动FPA均衡发展,实现FPA总量5.21万亿元。零售金融以AUM为牵引,打造以手机银行、云缴费双APP为核心的“财富+”开放平台,优化财富管理产品谱系,提升客均产品持有数量,增强AUM价值贡献和客户粘性,实现AUM总量2.92万亿元。金融市场以GMV为导向,围绕“数字化+生态圈”战略架构,通过多元化同业金融场景赋能客户价值提升,实现GMV总量2.31万亿元。 五是坚持合规经营,强化全面风险管控。加强内控合规管理,扎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加快反洗钱工作机制转型。深入推进授信行业研究,强化研究成果落地转化。持续加强集中度管理,常态化开展大额授信客户穿透式风险监测,坚决遏制新增不良。持续推进预警强制应对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和信用卡等重点领域金融风险防控。积极推进特资经营转型,构建特资生态圈,多措并举,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 六是加快数字化转型,赋能业务发展。强化数字化手段对经营发展的驱动作用,持续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渠道,全面促进获客、活客、留客和客户价值提升。坚持深耕“生态建设”和“流量连接”,持续拓展服务场景。坚持数字技术赋能场景生态,建立“价值分层、模式分类、总分协同”数字化场景工作机制,提升场景流量客户转化效能。积极开展关键业务领域大模型技术应用研究,完成面向公司金融场景授信调查报告智能生成功能的研发。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1、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本期宣告发放的优先股股息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本年发放优先股股息29.71亿元(税前)、发放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18.40亿元(税前)。 2、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影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化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以年化形式列示。 4、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其他权益工具优 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部分)/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上述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二)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计量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1、并表口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其中,并表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洲)、韶山光大村镇银行、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和江西瑞金光大村镇银行。 2、2023年指标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计算。 3、本行已公开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登录本行网站查询。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计量的杠杆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2023年指标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计算。 (三)流动性覆盖率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3号)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四)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 本集团分别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2024年1-9月净利润和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净资产无差异。 (五)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六)经营情况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68,847.4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5%,其中,贷款和垫款本金总额38,972.3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91%;负债总额63,020.7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5%,其中,存款余额40,213.20亿元,比上年末下降1.79%。 1-9月,本集团实现净利润385.9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1%。实现营业收入1,023.99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76%,其中,利息净收入725.9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1.0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51.72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0.56%。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66%,比上年同期下降0.57个百分点。 1-9月,本集团发生营业支出548.46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7.83%,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282.43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25%;信用减值损失支出245.97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0.69%。 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485.2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46亿元;不良贷款率1.25%,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170.73%,比上年末下降10.54个百分点。 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3.89%,一级资本充足率11.83%,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67%,均符合监管要求;杠杆率7.29%,比上年末上升0.19个百分点。 (七)业务条线经营情况 1、公司金融业务 本行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质效,积极做好“五篇大文章”,服务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及“三大工程”建设,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聚焦主责主业,按照“一流财富管理银行”战略要求,发挥FPA引领作用,通过基础信贷、债券融资、并购融资、居间撮合、股权融资、结构化融资等多产品驱动,构建“商投私一体化”竞争新优势,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夯实客户基础,深化分层分群分级经营,聚焦“获客+活客”,做深战略客户、做透潜力客户、做优基础客户,搭建“普惠客户信贷+”服务体系,不断扩大对公客户数量,提升客户综合贡献度,推动客群建设固本培元。紧抓落地执行,前中后台协同,强化行业专精、聚焦重点赛道、优化业务流程、打通堵点难点,升级资产池、票据、供应链金融、支付结算、跨境金融、阳光“财富+”等产品服务,推动对公存款量价平衡、信贷资产平稳增长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2、零售金融业务 本行着力打造数字化零售银行,深化零售客户分层分群经营,优化联动机制,加大重点项目及场景交叉营销力度,提升客户综合贡献,零售客户数与AUM稳步增长。负债端按照“量价双优”发展导向,积极拓展社保民生、拥军优抚、养老金融等渠道场景,发挥项目批量获客作用,加强公私联动协同发展代发业务,加大渠道联动拓展第三方快捷支付绑卡业务,强化借记卡与信用卡双卡综合经营,提升获客活客能力,推动零售存款规模增长,结构优化。资产端推进业务转型,强化集约化经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打造阳光零售贷款名品,持续提升贷前、贷中、贷后数字化风控能力,零售贷款规模增长,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打造财富管理业务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品体系建设与管理,提升资产配置能力,强化投研投顾体系建设,创新场景服务能力,构建财富管理开放生态,满足客户多元投资需求。云缴费坚持深耕便民服务与普惠金融领域,项目接入数量稳定增加、平台输出渠道持续拓宽、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继续保持中国领先开放便民缴费平台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场景金融服务,“物流通”“安居通”“薪悦通”业务规模持续提升。 3、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持续提升资金业务运作水平和投资交易能力,加强市场研判和专业能力建设,准确把握债券市场走势,及时调整交易策略,做优债券组合管理;大力开展政府债券承销业务,承销排名保持股份制银行前列。稳健运营“金融机构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以GMV为指引,以同业客户为核心,持续优化产品代销、撮合报价、科技输出及资讯信息四大服务领域系统功能,增强客户综合服务水平;围绕“数字化+生态链”战略,推动同业客户数字化经营转型,构筑同业金融合作生态,链接同业客户与本行各业务板块的一体化营销与综合化经营,提高同业客群经营成效。充分发挥托管平台作用,持续做大托管规模、增加托管收入、做响“光大托管”品牌;加强“全品类”托管银行建设,推动公募REITs等创新产品落地;加快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托管业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市场研究和客户服务能力。持续发挥“阳光理财”在财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投资者需求提升理财产品服务质效,拓展养老、外币等主题理财产品;持续培育领先投研能力,发布《中国资产管理市场报告2023-2024》,完成智能投资平台开发应用,合作发布“上海清算所绿色科创优选债券指数”。 四、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 单位:户、股、% ■ 注:1、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2、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行H股合计5,238,398,070股,其中,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持有的本行H股分别为1,605,286,000股、282,684,000股和172,965,000股,代理本行其余H股为3,177,463,070股。 3、据本行获知,截至报告期末,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子公司。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报告期末,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本行A股合计1,276,100,442股,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5、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名股东未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6、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不存在信用账户持股情况。 (二)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 1、光大优1(代码360013) 单位:户、股、% ■ 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集团、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光大优2(代码360022) 单位:户、股、% ■ 注:光大集团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是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集团、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光大优3(代码360034) 单位:户、股、% ■ 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集团、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以及其与前十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本行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 五、其他提醒事项 (一)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监管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全体股东利益以及本行业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息,每10股派1.04元(含税)。按照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总股本590.86亿股计算,拟派发现金股息61.45亿元(含税)。本行2024年上半年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配方案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控股股东增持本行股份 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增持本行A股股份64,321,4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11%。在符合一定市场条件下,光大集团后续拟在12个月内继续增持本行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4亿元(含本数),不超过8亿元(含本数)。截至2024年9月26日,光大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本行A股股份80,619,50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14%,累计增持金额249,064,790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62%。光大集团拟继续按照增持计划择机增持本行股份。 六、季度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附后)。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 (续)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资产负债表 (续)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本财务报表已于2024年10月30日获本行董事会批准。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利润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利润表 (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利润表 (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利润表 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利润表 (续) 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利润表 (续) 自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三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现金流量表 (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审计现金流量表 (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5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其中,亲自出席董事12名,姚威、邵瑞庆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委托出席董事2名,吴利军董事长、李巍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分别书面委托崔勇副董事长、朱文辉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5名监事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崔勇副董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本行拟定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和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8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韶山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2024年A股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A股第三季度报告亦登载于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行2024年H股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具体内容详见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行为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工作改进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四、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五、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上述第十二至十五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十二至十五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5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6名,亲自出席6名,其中,吴俊豪监事以视频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乔志敏监事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出具以下审核意见: (一)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了本行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该方案无异议。 三、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8年资本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行为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6票,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0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光大优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04元(含税)。 ●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约定的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支付后方可实施。 一、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本行2024年上半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244.87亿元,母公司报表中净利润为人民币228.1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05.02亿元。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04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590.86亿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61.45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5.10%,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6.04%。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或港币向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本行审议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行2024年上半年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同意将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对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无异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对本行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约定的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支付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图片列表: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发)核定人民币40亿元单一客户总量限额,敞口限额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1年。限额内拟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6亿元,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4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 ● 中远海发的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运集团)通过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合计持有本行3.94%股份,且中远海发原董事长曾在过去12个月内担任本行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远海发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4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为中远海发核定人民币40亿元单一客户总量限额,敞口限额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1年。限额内拟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6亿元,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4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远海发的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通过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合计持有本行3.94%股份,且中远海发原董事长曾在过去12个月内担任本行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远海发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远海发成立于2004年3月,前身为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135.73亿元,控股股东为中远海运集团,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航运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截至2024年6月末,中远海发总资产1,244.95亿元,总负债942.87亿元,净资产302.08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中远海发核定人民币40亿元单一客户总量限额,敞口限额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1年。限额内拟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6亿元,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4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中远海发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票同意。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本行拟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境)核定人民币12亿元授信总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本行拟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人民币1.805206亿元、总敞口人民币1.715206亿元,包括:(1)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敞口1亿元,期限1年,由北京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汤河文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在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租)存量的融资租赁余额0.805206亿元、敞口余额0.715206亿元。 本行拟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核定承诺性循环贷款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8.51亿元),期限360天,由中国光大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财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光大证券、光大环境、古北水镇、光大控股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行与光大证券、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古北水镇、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147.315206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147.315206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2、为光大环境核定人民币12亿元授信总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3、为古北水镇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人民币1.805206亿元、总敞口人民币1.715206亿元,包括:(1)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敞口1亿元,期限1年,由汤河文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在光大金租存量的融资租赁余额0.805206亿元、敞口余额0.715206亿元。 4、为光大控股核定承诺性循环贷款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8.51亿元),期限360天,由光大财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行与光大证券、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古北水镇、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证券、光大环境、古北水镇、光大控股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46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370.82亿元,总负债1,692.92亿元,净资产677.90亿元。 光大环境于1961年7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环保能源、环保水务及绿色环保等。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环境总资产1,894.53亿港元,总负债1,217.67亿港元,净资产676.86亿港元。 古北水镇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15.3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游咨询等。截至2024年6月末,古北水镇总资产52.64亿元,总负债15.38亿元,净资产37.26亿元。 光大控股于1997年9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控股总资产781.13亿港元,总负债452.36亿港元,净资产328.77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光大证券、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古北水镇、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对本行2023年拟定的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简称原限额方案)内的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进行调整,具体为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行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闲置房产出租需求。本行于近期制定了闲置房产盘活方案,加强闲置房产盘活力度。因承租方可能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原限额方案内额度可能不足,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4亿元、2025年增加0.5亿元、2026年增加0.6亿元,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新办公场所租赁需求。为解决在京人员工位需求,本行拟租赁新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业主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考虑到未来租金上涨及扩租需求,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61亿元、2025年增加1.14亿元、2026年增加1.15亿元,共计人民币2.9亿元。 (3)子公司房屋租赁需求。按照相关办公场所管理要求,综合考虑效益成本,本行某子公司拟不再续租原办公场所,全部搬迁至新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均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考虑到未来租金和管理费上涨及汇率波动因素,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17亿元、2025年增加0.21亿元、2026年增加0.22亿元,共计人民币0.6亿元。 综上,本次拟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781.35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23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74,476.12亿元,总负债66,963.05亿元,净资产7,513.07亿元。 拟与本行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为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三、持续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六、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八、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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