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4-072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6,213,78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96,700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5,017,086股。 1.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40人,代表股份数110,370,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7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数105,322,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0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31人,代表股份数5,048,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5%。 (2)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133人,代表股份数7,769,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数2,721,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1%;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1人,代表股份数5,048,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5%。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相关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32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3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弃权10,9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25,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79%;反对32,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2%;弃权10,9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出席律师:田雅雄、刘亚楠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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