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27号东鹏总部大厦19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新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3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8,426,55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09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8,779,994股)。
其中,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9,064,41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87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2,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1%。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835,977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707,591,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1%;反对661,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4%;弃权1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000,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94%;反对661,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65%;弃权1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同意707,736,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6%;反对5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弃权1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46,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19%;反对51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3%;弃权17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707,717,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52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18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127,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40%;反对52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3%;弃权18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康冠兰、董洁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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