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安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汪方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为民,聂运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