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德盛路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159,5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791,655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锦良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振东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于炜、汪泽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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