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55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农信楼12楼公司1216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交易日上午9:15一9:25和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48人,代表股份268,739,2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3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246,733,7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26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42人,代表股份22,005,5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10%。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9,997,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473%;反对7,977,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686%;弃权7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65,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2786%;反对7,977,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2520%;弃权7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694%。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张宁 杨媛 2024年11月11日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罗牛山 公告编号:2024-04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4:55在公司十二楼1216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48人,代表股份268,739,274股,占总股本的23.337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6人,代表股份246,733,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42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2人,代表股份22,00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110%。 董事长徐自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半数董事共同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王大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各项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 (三)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本次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宁、杨媛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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