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1月14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4-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999号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一)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施建明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红星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议案1项,获审议通过;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黄忠兰、吴锦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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