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 裁定结果:驳回河南省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为最终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4月,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2021年12月,路创实业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2年8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2023年2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路创实业的起诉。随后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年12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5,790,883.19元及利息损失(以5,790,883.1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鉴定费80,000元;2、驳回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反诉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05、2021-014、2021-016、2021-021、2021-036、2022-019、2023-006、2023-009、2023-041、2024-003、2024-016号公告。
二、 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9月,路创实业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豫民申10538号),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为最终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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