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A股600611 股票简称: 大众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4-076
B股900903 大众B股
债券代码:115078 债券简称:23大众01
241483 24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经裁定: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再审申请。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3月,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先后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 鲁圣林请求判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项议案无效; 刘伟、胡晓悟请求判令撤销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9日、3月12日、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03,2022-025)。 2022年8月,鲁圣林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无效。 2022年12月,公司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491号,判决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3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0104民初491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刘伟、胡晓悟、鲁圣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2023年9月,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498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3年11月,公司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3)沪民申4540号,鲁圣林、刘伟、胡晓悟因与本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的(2023)沪01民终498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正式立案,目前在立案审查阶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540号,裁定书主文(摘抄)及结果如下: 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裁定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再审申请,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540号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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