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后续合作事项的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署概况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近期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制药”)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扩大双方在院外市场的合作,以为患者创造更大价值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14316886Y
3、法定代表人:邓友成
4、注册资本:陆仟贰佰柒拾肆万捌仟元整
5、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成立日期:1994年11月24日
7、注册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3601号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品牌管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说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国信制药发生类似交易。
11、履约能力分析:国信制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签约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方: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将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院外市场开拓。
本协议作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仅为确认双方合作之意向,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旨在发挥各自的优势,秉承“携手共进,共创共赢”的理念,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共同书写医药产业新篇章。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2、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公司与合作方后续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公司与北京蓝晶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1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北京蓝晶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2、 公司与武汉工控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1月签署《技术开发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武汉工控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3、公司与佛山鲲鹏现代农业研究院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2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佛山鲲鹏现代农业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4、公司与江南大学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关于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江南大学签署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5、公司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扩大双方在院外市场的合作,以为患者创造更大价值为目标,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二)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不存在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3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后续合作事项的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署概况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济药业”)近期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光制药”)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扩大双方在院外市场的合作,以为患者创造更大价值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275509
3、法定代表人:陈勇
4、注册资本:陆仟万圆整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2001年11月30日
7、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蓉路009号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关联关系说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平光制药发生类似交易。
11、履约能力分析:平光制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签约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方: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将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进行市场开拓。
本协议作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本协议仅为确认双方合作之意向,具体合作内容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四、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旨在实现销售渠道互为补充、研发风险共担、产品资源互补。双方将积极探索新合作模式,实现1+1>2的共赢的局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2、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本次协议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公司与合作方后续项目的实施情况确定。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公司与北京蓝晶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1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北京蓝晶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
2、 公司与武汉工控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1月签署《技术开发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武汉工控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3、公司与佛山鲲鹏现代农业研究院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于2022年12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佛山鲲鹏现代农业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4、公司与江南大学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关于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江南大学签署组建联合创新实验室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5、公司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扩大双方在院外市场的合作,以为患者创造更大价值为目标,签署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与青岛国信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不存在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情况。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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