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002806 证券简称:华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8082 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华锋转债”将于2024年12月4日按面值支付第五年利息,每10张“华锋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23.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3日;
3、除息日:2024年12月4日;
4、付息日:2024年12月4日;
5、“华锋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6%、第二年0.8%、第三年1.4%、第四年1.9%、第五年2.3%、第六年2.8%;
6、“华锋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3日,凡在2024年12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4日。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华锋转债”,债券代码:128082),根据公司“华锋转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华锋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华锋转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锋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82.SZ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5,240.00万元(352.4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5,240.00万元(352.4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1月6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12月3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6%、第二年0.8%、第三年1.4%、第四年1.9%、第五年2.3%、第六年2.8%。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付息是“华锋转债”第五年付息,期间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票面利率为2.3%。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评字[2018]2136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
2024年度,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 [2024]4795号),确定下调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下调“华锋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华锋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日,票面利率为2.3%,每10张“华锋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3.00元(含税)。对于持有“华锋转债”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8.40元(税后);对于持有“华锋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23.00元(含税);对于持有“华锋转债”的其他债权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23.00元(含税),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3日(星期二)
2、 除息日: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3、 付息日: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2月3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华锋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华锋转债”的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
邮编:526109
咨询联系人:林彦婷
咨询电话:0758-8510155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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