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保障,为改革者撑腰鼓劲

支持、保障,为改革者撑腰鼓劲
2024年11月28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陕西日报

支持、保障,为改革者撑腰鼓劲

——《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系列解读之三

陕西科技大学牛育华科研团队成员在中试生产线上调试设备(资料照片)。

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探索推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拨改投”,放大财政资金效能,同时鼓励各市(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

落实经费使用自主权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出资组合

加大金融支持

◆设立财政性科创类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

◆优化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投资风险

本报记者 张梅文/图

缺钱转、融资难,是困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难题。《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为成果转化提供支撑保障,让改革创新者更有“底气”。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前期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市场认可度不高等多个痛点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探索推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拨投结合”“拨改投”,放大财政资金效能,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同时鼓励各市(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

“拨改投”是指将财政资金从传统的拨款方式转变为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前期,财政资金以项目资助形式“投入”科技企业,并与企业约定后续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后期,当科技企业步入良性发展阶段、达到转股条件,按照约定,投入的财政资金转化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的原则逐步退出。“围绕‘拨改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建立项目企业遴选、评审、投资、退出及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一整套工作机制,形成财政资金‘投入—运营—退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环。”11月21日,陕西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院长、二级研究员张薇表示。

“先投后股”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支持模式,瞄准已经走出“实验室”、尚未走上“生产线”的项目,先期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科技型企业投入财政资助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二次开发”。在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资金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股权退出后形成的资金,除支付投资主体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投资主体交至“先投后股”资金池,滚动使用,形成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先投后股’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急需的资金支持,还避免了科研团队和企业创始人在初期面临股权稀释问题。通过将政府投入转化为股权,实现政府与企业风险共担,增强了市场对科技项目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可实现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多方共赢。”张薇表示。

从高校和科研人员角度看,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一笔躺在账户上不便使用的金额不小的“死账”;从投资企业和创投机构角度看,希望成果完成人(技术团队)不仅技术入股,还能有现金投入,捆绑形成真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三项改革”盘活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缺钱转”的难题。

《若干措施》落实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出资组合。改革单位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并将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由其出资成果转化企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支持改革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的其他方式。

“允许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入股企业,对症下药地解决了成果转化中面临的‘两难’问题。”张薇说,“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相关规定,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政策的延伸和细化明确了两条出资途径,一条为支持改革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一条为支持改革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再由成果完成人出资成果转化企业。”

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研发周期长、投资回报慢等特点,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更多“耐心资本”的支持。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通过设立财政性科创类基金、运用奖补资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优化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投资风险;借助投资机构在企业管理、战略规划、市场对接等方面的经验,协助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做大做强。

“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支持,天使投资是种子期企业、初创期企业实现技术资本化的重要资金来源。设立财政性科创类基金,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对成果转化早期的支持。按照相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给予表彰,可以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投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张薇表示。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往往存在顾虑,担心因成果转化中的决策失误而承担责任。《若干措施》明确了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改革单位相关人员,免于追究其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出现探索性改革举措失误的决策责任和工作责任。

“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免除相关人员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通过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构建可细化、可操作、有落实的尽职免责制度,鼓励改革单位、科研人员在中央大政方针下、国家法治框架内大胆试、大胆闯。”张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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