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11月28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

经查,2023年9月26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涉及资产价值9779.57万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同时,你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担保9779.57万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同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关联担保9779.57万元。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及关联交易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十二条规定。前述旭阳控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张英伟作为公司董事长,侯旭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未及时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英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4-10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滨海能源;证券代码:000695)股票连续2个交易日(2024年11月26日、11月27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并与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或通讯问询,有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所披露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五)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关于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核实函及回函。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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