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编号:2024-083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相 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4年4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卢志强先生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4-030)。 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泛海控股公司一案判决结果详见《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4-075)。 泛海控股对北京金融法院(2024)京7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复利的判决。减免至民生银行起诉日的部分复利,本金逾期后不应支付逾期罚息的复利;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民生银行承担。 2024年11月27日,本行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到的(2024)京民终124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6.79元,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本行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诉讼进展情况。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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