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年11月29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0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4-058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得利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思敏女士。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4人,代表股份267,99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7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0,486,1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8人,代表股份7,51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8人,代表股份7,51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8人,代表股份7,512,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4%。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8、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04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3%;反对1,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51%;弃权3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54,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37%;反对1,64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413%;弃权3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5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企业类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26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2%;反对1,4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1%;弃权3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6,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13%;反对1,4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21%;弃权3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6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6,263,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5%;反对1,4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6%;弃权3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77,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020%;反对1,4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67%;弃权32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贾海亮律师、姚阳光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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