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4-14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9,000万元贷款暨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缓解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意安宁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9,000万元贷款,用于置换存量贷款及归还借款,并同意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安宁公司为公司持股52.51%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天然气公司其他持股47.49%的股东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将按持股比例为该笔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关于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9,000万元贷款暨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详见2024年10月1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4年10月29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安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署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KM03(融资)20240008,以下简称“主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KM03(高质)20240008)。安宁公司在主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可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申请使用的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额度有效期为4个月,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9日止;安宁公司以昆明盐矿配套天然气专线项目收益权质押。同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KM03(高保)20240008),并于2024年11月29日与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YEIC-2024-07-0008),公司为安宁公司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对主债权等比例部分向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反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安宁公司为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MXXB08Q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丽景嘉园37幢1单元101号、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泽斌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1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销售代理;工程管理服务;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终端计量设备销售;安全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天然气公司持有安宁公司100%的股权。 安宁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安宁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四、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4年11月27日至2025年3月29日。 2.保证担保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人):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反担保的主债权 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 2.反担保方式 乙方确认,反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反担保。 3.反担保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 (1)本合同第一条所涉及的主债权; (2)乙方以其持有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对主债权等比例部分向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反担保。即以上述主债权金额为基数按47.4932%比例向甲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之日起三年。 5.反担保责任 乙方同意并确认,如果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主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在甲方穷尽司法程序后债务人仍未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乙方以主债权金额为基础按47.4932%比例向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6.特别约定 (1)甲方虽未承担担保责任,但乙方在债务人归还债务本息前出现使其自身偿债能力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擅自处分自身不动产、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乙方按其所持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对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比例部分向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金、备用信用证、其他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主协议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等担保方式),甲方应就其他担保优先受偿。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数量、价款、利率等变动但未加重乙方保证反担保责任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2)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应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乙方不回复的,发出邮件24小时届满、邮寄快递3日届满则视为乙方已签收该等文件。 (3)在保证期间内,若乙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应于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8.乙方特别承诺: (1)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2)乙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乙方具有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履行本合同,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和决议程序已完成,本合同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对本合同所做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合同双方各持壹份,相关部门留存贰份。 (6)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协议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7)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协议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协议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更名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7,706.25万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4.38%;公司(含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的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KM03(融资)20240008); 2.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KM03(高质)20240008); 3.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广福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KM03(高保)20240008); 4.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YEIC-2024-07-0008)。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4-141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参股公司所提供的委托贷款逾期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参股公司勐腊天勐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勐公司”)所提供的委托贷款人民币147万元已逾期,公司按深交所相关规定每月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上述委托贷款金额占公司净资产及净利润的比例均较小且已全部计提了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天勐公司破产清算等各种措施妥善解决该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委托贷款逾期情况 经2013年11月19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6日,公司与天勐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为缓解天勐公司的资金压力,支持其经营业务的拓展,促进其更好发展,在天勐公司按期归还公司前期委托贷款、天勐公司控股股东勐腊县磨歇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按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天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153万元的前提下,公司向天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147万元。委托贷款的期限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贷款不计利息;手续费由天勐公司承担。委托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天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201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3-054)、《关于向参股公司勐腊天勐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5)详见2013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项委托贷款已逾期,2015年11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所提供的委托贷款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公司持续开展上述委托贷款催收工作,天勐公司确认上述委托贷款债权事项属实,但由于天勐公司在老挝投资的制盐生产装置因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资金状况日趋恶劣,截至目前天勐公司仍无力偿还该项委托贷款及其他股东按股权比例以同等条件向其提供的借款。鉴于天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的经营困境,公司积极与天勐公司其他股东等相关方就天勐公司开展债转股、资产重整、股权转让或清算等方案开展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 受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天勐公司在老挝投资的制盐生产装置基本处于停产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预计短期内难以收回该委托贷款,2015年11月该项委托贷款到期后公司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采取措施积极追偿,同时自2015年起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账龄自2013年11月委托贷款发放日起算,截至2018年9月上述委托贷款款项已全部计提了坏账准备。上述委托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均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天勐公司破产清算等各种措施妥善解决该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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