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8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编号为2023-014)、《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中相关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公告。 2、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3、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4、涉案金额:暂定合计人民币329,765,483.05元。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刊登了《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民初864号]。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民终357号],现将相关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9日,因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邱玉忠(以下合称“二被告”)未完成业绩承诺触发股权回购条件,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回购公司持有福林热力66%股权的款项(回购款项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为328,627,489.31元)、承担合理维权成本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2023年1月11日,公司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向公司增加支付违约金,以102,960,000.00元为本金,以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协议约定的发出《回购通知》后的十日(即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2024年6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民初864号],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可按照《投资框架协议》第5.1.2条的约定主张现金或者股权补偿,或者与二被告协议解决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回购并支付回购款及违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津01民初864号],公司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原判决;2.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两审诉讼费用由凯森公司、邱玉忠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津民终357号],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509.02元,由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继续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根据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纠纷争议未决之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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