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提前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 2. 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有谢文彬、万荣杰、肖世练、梁融共4人)。 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5.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批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12月16日以现场投票及和网络投票的形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10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9栋1单元5002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 ■ 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26)、《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8)。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2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9栋1单元5002室。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书面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1)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本地或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书面信函或邮件须于2024年12月13日16:30前送达本公司。信函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9栋1单元5002室。(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大会”字样),邮编:523073;电话:0769-22088897;邮件:stock@sz002141.com。 (4)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温秋萍 电话:0769-22088897 邮件:stock@sz002141.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9栋1单元5002室 5.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登记方式中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六、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41 2.投票简称:贤丰投票 3.填报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提前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均以通讯方式出席)。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广旭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 2.公司上一年度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本次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中兴华具备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事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中兴华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中兴华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机构信息 ■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伟明,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红艳,2017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复核人:王曙晖,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伟明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2014年1月3日因对发行人业绩预计未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自律监管措施;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红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曙晖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年度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2024年度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定价原则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人员配置等因素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为公司提供4年审计服务。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标准无保留意见、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原因 考虑到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北京兴华的聘期已满,且其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求等情况,公司认为中兴华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北京兴华、中兴华进行了沟通说明,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双方已积极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兴华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名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议的书面文件;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5.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函; 6.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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