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8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灵康药业”)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灵康药业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60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监管工作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三季报显示,2024 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1 亿元,同比上升53.34%,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继续亏损0.91亿元。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扩展存量制剂业务以及拓展新业务。其中,新增商业配送业务较上年同期增长100%,存量制剂业务较上年同期增长48.42%。请公司:(1)详细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获客方式、开展期限情况,产生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涉及产品的主要品类、价格、成本费用及毛利率情况,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期限、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2)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方法,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是否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依规应予扣除的收入;(3)说明存量制剂业务本期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并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变动情况等。 回复: (一)详细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获客方式、开展期限情况,产生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涉及产品的主要品类、价格、成本费用及毛利率情况,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期限、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1、详细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获客方式、开展期限情况 医药流通是公司医药产业链中的重要板块,公司在原有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上,启动医药流通及配送业务板块。西藏骅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骅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目前拥有员工10人,其仓库位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国道349(结巴乡段)20号和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街道)兰溪路229号、三木路五段28号,是公司医药流通板块中的核心企业,拥有GSP证书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可以进行药品(除特殊药品外)、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 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为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根据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与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托管经营合同书,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的设备、药品、耗材、试剂等供应链优先由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骅信为成都上锦南府医院提供配送服务,2021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骅信与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签署《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西藏骅信为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特殊药品除外)、试剂、医用耗材、办公用品的采购、物流与配送等项目服务的提供商,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产生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涉及产品的主要品类、价格、成本费用及毛利率情况 2021年9月,西藏骅信与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签署的协议正式生效,公司积极与院方就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的供应和长期配送业务开展的探讨和对接,由于受到公共卫生事件、医院核心岗位调整影响,因此导致前几年配送业务开展进度比较缓慢。 随着业务的不断推进,公司2024年1-9月实现商业配送业务收入7,664,225.74元,占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3.32%,营业成本为6,440,384.52元,毛利额为1,223,841.22元,发生期间费用为1,010,169.48元(其中职工薪酬743,986.59元),最终实现净利润41,350.79元。 涉及产品的主要品类、价格、成本费用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元 ■ 3、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合作期限、成立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前五大供应商情况: ■ 前五大客户情况: ■ (二)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及收入确认方法,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新增商业配送业务是否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具有稳定的业务模式,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依规应予扣除的收入; 西藏骅信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西藏骅信主要销售和配送药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签收,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西藏骅信相关商业配送业务与医药流通业务,是公司稳定的业务模式,不属于新增业务,2021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骅信与成都上锦南府医院签署《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西藏骅信为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特殊药品除外)、试剂、医用耗材、办公用品的采购、物流与配送等项目服务的提供商,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成都上锦南府医院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物资供应与配送长期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该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的,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遵循公平原则,合同产品销售价格如果有政府定价/指导价要求的,将按照政府定价/指导价进行结算,其他产品的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第七号 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规定,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公司的商业配送业务于2021年就已经开始启动,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并具备商业实质,不属于本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产生的收入,可以不予扣除。 从转让商品的责任、承担商品的风险和决定商品价格的权利等角度论证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该商品控制权的归属情况,公司对应的医药商业配送业务销售收入核算应采用总额法,具体分析如下: ■ 综上,公司在向客户上锦医院的医药流通板块业务中承担主要责任,从供应商签订买断式采购协议采购药品后,主导第三方华润科伦医药(四川)有限公司提供配送或自行配送的模式下,承担转让给客户之前商品的存货风险。公司属于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再转让给客户的情形,在转让产品前能对产品实施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三)说明存量制剂业务本期大幅增长的具体原因,并补充披露前五大客户供应商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时间、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来变动情况等。 1、2024年1-9月前五大产品情况: ■ 2、前五大产品对应的客户及供应商 注射用头孢美唑钠前五大客户: ■ 注射用头孢美唑钠前五大供应商: ■ 注射用石杉碱甲前五大客户: ■ 注:以前年度销售其他品种,2024年开始新增销售该品种 注射用石杉碱甲前五大供应商: ■ 注:九年前就开始合作,中途供应商有变化 注射用头孢唑肟钠前五大客户: ■ 注射用头孢唑肟钠前五大供应商: ■ 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前五大客户: ■ 注:以前年度销售其他品种,2023年开始新增销售该品种 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前五大供应商: ■ 注射用盐酸纳洛酮前五大客户: ■ 注射用盐酸纳洛酮前五大供应商: ■ 3、存量制剂业务本期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 (1)注射用头孢美唑钠于2022年5月获得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批件,随后进入国家第七批集采目录,共有8家企业(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中选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司中选北京市、云南省、辽宁省3个省份,在2022年11月份陆续执标后,处于覆盖市场放量的上行周期中,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69.14%。 根据IMS数据库统计,其他中选企业销售情况: ■ 原四川合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企业,由于集采原因,非供应省份市场份额被其他中标企业占据,导致其销售额下降。其他的中标企业由于中标前销售额都相对比较少,中标后销售额都有大幅增长。 (2)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于2023年3月进入国家第八批集采目录,共有7家企业(包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中选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公司中选河南、天津、贵州、海南4个省份。 根据IMS数据库统计,其他中选企业销售情况: ■ 2021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与赤峰源生药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药品上市许可转让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2,000万元受让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100ml:20g)(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上市许可所有权、使用权及该产品的生产技术等所有权益。2023年3月以前公司主要以销售注射用丙氨酰谷氨酰胺,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基本没有销售,属于“光脚品种”。由于原研以及国家公布的参比制剂是丙氨酰谷氨酰胺的注射液,注射用丙氨酰谷氨酰胺无法进行一致性评价并参与集采。公司的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参与了第八批集采并中选,直接拥有其他企业河南、天津、贵州、海南4个省份注射液的市场份额,在2023年7月份陆续执标后,处于覆盖市场放量的上行周期中以及这4个省份原有的注射用丙氨酰谷氨酰胺的替换,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336.67%。 (3)公司充分利用渠道优势重点做好对非集采产品的市场推广,扩大这类产品的销售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调整销售策略,增加民营医院销售渠道等,公司独家剂型品种注射用石杉碱甲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55.46%。 注射用石杉碱甲为国内独家剂型品种,用于增强记忆,改善记忆损伤,保护神经,提高脑力活动率。临床用于良性记忆障碍,对痴呆患者和脑器质性病变引起的记忆障碍有改善作用。亦用于重症肌无力的治疗。根据IMS数据库统计,2023年公司注射用石杉碱甲在石杉碱甲制剂市场中占有率第一,公司是注射用石杉碱甲唯一的生产厂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病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日益增大,石杉碱甲在治疗轻度认知障碍和阿尔茨海默病方面显示出了显著的疗效,对治疗这类疾病的药物需求也在增加,市场前景广阔,为销售的快速增长提供基础。 根据IMS数据库统计,其他企业石杉碱甲制剂销售情况: ■ 从上表可以看出石杉碱甲制剂销售呈现大幅上涨的趋势。 4、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情况 五大客户及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五大供应商及变动情况: 单位:元 ■ 5、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五大客户对应的产品情况 ■ 二、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77 亿元,同比减少20.90%。此外,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0.61 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请公司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及应收款项规模的情况与营业收入大幅增长是否匹配,并结合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经核查发现,因财务工作人员现金流量表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数据有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披露值为177,300,028.27元,实际应为238,867,039.41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披露值为145,189,289.44元,实际应为206,756,300.58元,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产生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模式主要为化药处方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年相比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及应收账款的情况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如下所示: ■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及应收款项规模的情况与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相匹配。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965.28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7.09%,灵康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票数量为12,232.96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36.02%,占公司总股本的16.96%。 ● 截至目前,灵康控股所持股份的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引发平仓或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024年11月29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灵康控股关于部分股份办理质押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2、本次被质押的股份不存在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等情况。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灵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二、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灵康控股资信状况良好,有足够风险控制能力,质押风险可控。本次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生产经营能力、融资授信、融资成本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灵康控股将采取包括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7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更正不影响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仅更正《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合并现金流量表的部分数据,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影响,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经核查发现,因财务工作人员现金流量表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合并现金流量表部分信息披露有误,现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正,具体更正如下: 一、更正前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更正后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除上述更正外,《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本次更正对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产生影响,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及合并利润表不产生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修订后的《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对本次更正为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加强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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