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324,100股,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5%,最高成交价为1.0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1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为5,496,545.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本次回购实施过程符合回购方案中设置的限定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价格均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价格上限;回购资金来源符合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来源;回购金额未超过回购方案规定的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符合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基金”)诉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事项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处理。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同月,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新沃基金请求撤销(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58)。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2024)吉民终3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新沃基金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为4.67万元,共1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省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本案件涉及事项为公司重整前的事项,公司积极采取了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案件涉及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等造成影响。 (二)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民事裁定书》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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