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2月03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0        证券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银都路与都园路交汇处)天宸展示中心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茂菁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其中线上参会董事为董事长叶茂菁先生、董事叶志坚先生、独立董事颜晓斐先生、独立董事张春明先生、独立董事David Hao Huang先生;副董事长王学进先生、董事陈文彬先生、董事冀爱萍女士、董事潘学军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人现场参会;

3、董事会秘书许旭羽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昱、林天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 临2024-046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中标事宜终止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中标情况概述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宸绿色能源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能科”)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宁夏益洋绿储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益洋”)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天宸能科递交的闽宁绿电小镇益洋绿储100MW/2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储能系统集成投标文件已被接受,天宸能科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人民币123,712,880元(详见公告编号:临2024-035)。

二、双方终止合作情况

因天宸能科(“乙方”)与宁夏益洋(“甲方”)无法就本次中标的付款方式(包括付款时间进度和比例)等相关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协商,决定终止上述中标事宜,并签订了《协议书》,具体如下:

1、甲方为“闽宁绿电小镇益洋绿储 100MW/200MWh共享储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乙方中标本项目储能系统集成(以下简称“本次中标”),甲方于2024年9月23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2、中标后,甲乙双方就本次中标所涉的合同条款及相关商务条件进行友好磋商。截至目前,甲乙双方无法就本次中标的付款方式(包括付款时间进度和比例)等相关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从双方公司利益角度考虑,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本项目中标事宜的合作,双方不再继续推进本次中标事宜。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就本次中标事宜终止合作,不再签署本次中标后的正式合同,亦不再继续推进本次中标所涉的各项工作。

(2)双方确认,由于甲方未收取乙方的投标保证金、投标费用,未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也未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均不就本项目及本次中标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亦不向对方主张任何责任。双方就解除本项目的招投标关系无任何未决争议。

(3)与本项目、本次中标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本次中标合作是公司为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且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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