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财经报
本报讯 日前,财政部就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12月31日前提出意见。
根据《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适用办法规定。
《办法》明确了应当评估的十四类情形:一是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是合并、分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清算的。四是非上市金融机构国有出资人权益比例变动的。五是产权转让,以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金融机构产权的。六是除有市场公允价值的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外,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是债权转股权的。八是通过债权转股权实施债务重组的。九是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一是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二是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三是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四是法律、法规以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明确了八类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豁免评估的情形: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机构或者所属机构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是国有独资、全资机构之间实施合并、分立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无偿划转等经济行为的。三是国有金融机构与其独资、全资机构或者其独资、全资机构之间实施合并、分立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无偿划转等经济行为的。>>>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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