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5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焦青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焦青太: 经查,你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孙克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9日买入188,700股,成交金额705,512元,2024年11月7日卖出49,400股,成交金额322,088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11月30日披露了《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焦青太先生已知悉《警示函》内容,并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焦青太先生及其配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焦青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2号)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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