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4-065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4]3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12536XD,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公司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因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存在异议,2023年4月,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2023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迫溯调整的公告》,对2011年度至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各季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金额及比例较大,反映出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公司会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530 证券简称:交大昂立 公告编号:临 2024-066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金额:除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本公告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金额约为人民币4033.15万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部分已结案的诉讼、仲裁,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尚未判决或结案诉讼、仲裁,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7),公司自前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至今,新增28起诉讼、仲裁案件处于审理阶段(包括一审、上诉、判决生效阶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12个月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4033.15万元(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68%。 二、本次披露累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 ■ (二)涉及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涉及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涉及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总金额约为2784.88万元,其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为公司前任高管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为其购买保险、办理退保,公司认为其行为无效,造成公司的损失由其承担。其余案件基本为前期其他企业拖欠公司的未付货款或贷款事项,为了降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改善公司资产结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在合理催收无果后,对拖欠公司货款、贷款等企业采取了诉讼、仲裁、保全等法律手段。目前已有判决的案件大部分为公司胜诉,对于还未判决的案件,公司将继续跟进案件进程,积极追讨欠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涉及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 涉及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总金额约为1248.27万元,其中与贵州苗氏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的4项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在已结案的3起案件中,公司均为胜诉。涉及的7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三)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披露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大部分尚未判决或结案,公司正在积极协商和解或诉讼、仲裁过程中,因此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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