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658 证券简称:安图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生物”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0号《关于对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苗拥军、房瑞宽:
经查,我局发现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议案中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苗拥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房瑞宽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苗拥军、房瑞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监管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后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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