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年12月11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1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精密”或“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胜利精密,证券代码:002426)于2024年12月6日、12月9日和12月1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已披露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和汽车零部件业务,为3C消费电子行业客户提供精密结构件及模组等产品,同时也为新能源车企和传统车企提供车载中控屏、车载结构件等产品;此外,公司复合集流体项目仍处于研发、试产、送样阶段,项目正在有序推进中。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2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2018年4月23日,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8)苏仲裁字第0248号),苏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公司提交的以彭立群(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2018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5财保19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彭立群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1.3亿元的财产。

2、2018年8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1日作出的《裁决书》((2018)苏仲裁字第0248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目标公司实现的2017年净利润低于承诺数额而应支付的补偿金38,350.74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40万元;

(3)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193.07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0.8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本会不会再退还。

上述第(1)、(2)、(4)项裁决事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2019年3月2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5执804号之二),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彭立群持有的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15.23%的股权作价人民币7,28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上述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6日、2018年8月10日、2019年3月23日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2019-027)。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1、经计算,彭立群应向公司支付2017年业绩补偿款及仲裁费用共计38,705.11万元,其中,已确认补偿款部分为:公司原未付彭立群股权转让款余额17,138.70万元(已于2017年度确认补偿收入)、公司通过法律仲裁将彭立群持有的苏州捷力15.23%的股权作价人民币7,280万元以及扣划彭立群银行账户存款3.67万元。

2、近日,经公司与彭立群协商,双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文书案号为(2018)苏仲裁字第0248号裁决书、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8)苏05执804号)达成和解并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公司同意彭立群支付执行款合计1.55亿元,并分三期支付:彭立群于2024年12月10日前支付公司500万元,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7500万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公司7500万元。

上述三期款项彭立群均按时、足额履行后,公司同意放弃1.55亿元以外的剩余执行款(即,彭立群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公司不同意放弃剩余执行款)。

(2)案外第三人徐某梅以自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的不动产对彭立群结欠公司的上述1.55亿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彭立群承诺促使徐某梅在2024年12月31日前配合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上述房产抵押登记未能在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的(因不可抗力、公司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彭立群未能在2024年12月10日前支付公司500万元的,本协议立即自动解除,双方仍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3)若彭立群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公司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4)彭立群足额及时付清上述1.55亿元款项后,公司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彭立群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至此双方就(2018)苏仲裁字第0248号案件、(2018)苏05执804号案件再无纠葛。

3、2024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了彭立群支付的第一期执行款5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17起,涉及总金额约11,977.2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4%。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将积极推动前期业绩补偿款的收回,进一步补充公司现金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将根据本次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相关会计处理,鉴于和解协议后两期执行款的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彭立群按期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被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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