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12月12日 00:00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通湖路8号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祖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雪光、刘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市场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平台、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知情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

(一)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处置措施包括: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a)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1日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