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08.0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90.75%,对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79.3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40.12%,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能源”)向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廊坊银行”)申请融资12,000万元,期限6个月,该融资为三笔业务,业务均为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均为8,000万元,泰达能源以不少于票面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并以所存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提供共计12,000万元(敞口)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泰新”)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申请融资1,200万元,期限一年。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泰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的二级子公司天津雍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雍泰”)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融资1,000万元,期限18个月。泰达环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相关担保额度审议情况 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9月23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2024年度为泰达能源和南京泰新提供担保的额度分别为237,000万元和6,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泰达能源和南京泰新提供担保的余额分别为221,197万元和0,本次担保后的余额分别为233,197万元和1,200万元,泰达能源和南京泰新可用担保额度分别为3,803万元和4,800万元。 经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4月3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2024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泰达环保2024年度为天津雍泰提供担保的额度为26,000万元。本次担保前泰达环保为天津雍泰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000万元,本次担保后的余额为3,000万元,天津雍泰可用互保额度为23,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1999年5月31日 (2)注册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泰港工业园10号厂房西侧第三层北半侧办公区 (3)法定代表人:孙国强 (4)注册资本:25,196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基础地质勘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办公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新型陶瓷材料销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产品智能物流装备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非食用植物油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股权结构图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度数据经审计,其余数据未经审计。 3.截至目前,泰达能源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000万元,不存在诉讼与仲裁等其他或有事项。 4.泰达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南京泰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06年05月18日 (2)注册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9号 (3)法定代表人:曹平 (4)注册资本:3,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园林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工程总承包;物业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委托经营和养护;设备安装;施工预决算,建筑安装工程技术咨询;建材销售;矿产品,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农业机械、汽车(限九座以下乘用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贸易经纪与代理;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苗木种植、销售;煤炭、焦炭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图 ■ 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 截至目前,南京泰新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和仲裁等或有事项。 4. 南京泰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天津雍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1)成立日期:2006年7月21日 (2)注册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高王公路16号 (3)法定代表人:杨文娟 (4)注册资本:18,081.75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热力生产和供应;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图 ■ 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3年度数据经审计,其他数据未经审计。 3. 截至目前,天津雍泰不存在抵押、担保、诉讼和仲裁等或有事项。 4. 天津雍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泰达能源向廊坊银行融资事项的担保协议 1.公司与廊坊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债权人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其他费用、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险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及其他的主合同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补足的保证金。 (2)担保金额:三笔各4,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泰达能源的其他股东邹凌和中润华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华隆”)提供保证式反担保。 (二)南京泰新向徽商银行融资事项的担保协议 1. 公司与徽商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2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 南京泰新的股东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城”)提供保证式反担保。 (三)南京泰基与徽商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2.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200万元。 3.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4. 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2024年12月3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 5. 抵押物的基本情况 抵押物为南京泰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01幢1201室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为1,138.05㎡。抵押物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清单如下: 单位:万元 ■ 江苏首佳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首佳”)受徽商银行委托对抵押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苏佳房估24120548号)。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抵押物价值为1,714万元。 (四)天津雍泰向光大银行融资事项的担保协议 1. 泰达环保与光大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2)担保金额:1,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期限: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上述担保使用的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将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担保额度的审批需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因日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以保证资金需求,董事会认为风险可控。泰达能源的其他股东邹凌和中润华隆提供保证式反担保;南京泰基的股东南京新城提供保证式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已审批2024年度担保额度内,担保总额度为209.20亿元。 (二)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08.0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190.75%。 (三)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0。 (四)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五)《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六)《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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