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的私密性,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度极大
您在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第237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的问题
《建议》提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纳工作中出现的主管部门不明、税率适用以及税额计算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于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券、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所得适用税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所得税款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民间借贷应以每次利息收入乘以百分之二十的适用税率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若纳税人存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还存在利息支出,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四)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主管部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取得收入所在地税务局。
二、关于构建协作机制的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成立了达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有效地规范了税收秩序,提高了纳税人遵从度。
正如《建议》所述,由于民间借贷的私密性,对民间借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度极大。为规范民间借贷,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税收监管,全市税务机关与检察院、人民法院密切协作,探索加强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突破。
三、下一步措施
(一)密切协调配合。在社会综合治税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将积极与检察院、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涉税线索移送机制和税款征收协作机制。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及时将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在案款发放前,税务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三部门相互配合,要求当事人凭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到人民法院领取案款,确保税款及时全额入库。
(二)推广工作经验。税务机关将联合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协同共治经验在全市推广,推动制定《关于建立民间借贷税收征管协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全省规范民间借贷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提供达州经验。
最后,感谢您一直以来对达州市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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