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检举发票问题!牵出房地产包销偷税案件

群众检举发票问题!牵出房地产包销偷税案件
2024年10月23日 13:35 新税网

该公司整个业务增值税三流不一致,说明业务并非房地产买卖行为,实为房地产常见的包销行为。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被群众检举发票问题,牵出了该公司整个业务增值税三流不一致,说明业务并非房地产买卖行为,实为房地产常见的包销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咸税稽罚﹝2023﹞2号 违法事实显示,1、群众检举部分。

群众检举在2019年7、8月到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车城六路以西征和四路西南角的蓝光公园华府售楼部购买该项目6幢3单元1层*****号房,双方协商价格为82万元,于2019年8月10日签定《购买商铺确认单》,对房屋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进行确认后,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8月30日,先后四次支付房款10万元、20万元、32万元、20万元,共计82万元。在2019年8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后续取得一张为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具615395元的收据,另一张为西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24605元的收据。

群众维权要求开具82万元房款发票,被告知只能开具615395元房款发票,差额为服务费,不能开具房款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拟针对企业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问题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647361.39元。

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另外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西咸税稽罚﹝2023﹞4号 违法事实显示,1、增值税

甲方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乙方南*(西安****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30日签订《西安公园华府项目物业大宗买卖协议》,共计45套房源,成交总金额50072988元。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没有进行网签登记,未实现所有权转移。

房源由置业顾问南*团队卖出后,客户向南*支付最终成交价格,南*向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结算包销协议价格,购房发票由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客户按与南*的包销协议价格开具发票。整个业务增值税三流不一致,说明业务并非买卖行为,实为房地产常见的包销行为。

协议2.2规定,基于乙方经营需要,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双方不进行网签备案,乙方需要网签备案时,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及相关备案资料之日起60日内双方共同完成。协议3.2规定,每套房源的更名权仅限一次,须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行使……。协议附件五中(乙方)南*承诺,在我方向第三方更名销售时,如收取第三方房款之外的费用,则该费用不超过房款的50%,并按国家税收制度申报纳税。

针对企业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该企业对以上四项问题存在偷税行为,结合该企业具体情形,建议:对以上四项问题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23601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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