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港交所网站发布了“优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改革刊发咨询总结”。
据公开信息显示,港交所在2021年3月31日就已开始咨询市场意见,建议优化和简化海外发行人在香港上市的制度,相关《上市规则》修订及新指引材料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对于此次涉海外发行人相关上市条款的修订,港交所方面认为,自2018年4月实施上市制度改革后,越来越多在美股上市的大中华发行人回流港交所进行第二上市,预计相关上市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因此决定对海外发行人在香港上市的制度进行全面优化和简化。
老虎ESOP发现,此次港交所对于涉海外发行人上市的政策修订主要集中于股东保障标准、第二上市门槛标准、上市地位变更等方面。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放宽非WVR架构企业第二上市门槛
没有WVR架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并在合资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海外发行人)在选择港交所作为第二上市地时,公司类型、市值标准等要求均有降低。
按照现行规定,没有WVR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若申请在港交所第二上市,需符合以下市值标准之一:
1、市值至少400亿港元。2、市值达到10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10亿港元。 另外还设定了“创新产业公司”的第二上市身份门槛。
在新修订政策之下,删除了“创新产业公司”的条件,市值条件方面则修改为:
市值至少30亿港元(若能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五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或者市值至少100亿港元(若能证明其在合资格交易所有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合规纪录)。
“第二上市”转变为“主要上市”更为灵活
在新修订的条款下,符合条件以既有的不同投票权及/或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作第二上市的“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及“非大中华发行人”,将可选择作双重主要上市。
对于上市地位变更方面,港交所为进行第二上市的公司做出了以下指引:
“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转移到香港,自愿转换至于港交所作双重主要上市,或者从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摘牌。”
(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指业务以大中华为重心,于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进行主要上市。或者截至2020年10月30日为止由法团身份的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控制,及于2017年12月15日后但于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
所有上市公司采取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标准
在新修订的条款下,港交所对所有发行人将采用同一套核心股东保障水平,为所有投资者提供同等的保障。
具体表现在,所有的发行人在股东大会通知及进行、股东表决发言权利、股东名册查询、董事委任等等方面的事宜上,采取同一套股东保障规定的基线水平。
另外,新修订的上市规则还涉及多个方面的细节修订,具体查看下图:
4000520066 欢迎批评指正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