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港交所大修股权激励政策,2023年1月1日生效

重磅:港交所大修股权激励政策,2023年1月1日生效
2022年08月05日 16:39 一心向上ESOP

2022年7月29日,香港联交所发布关于《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咨询总结,此次修订内容为第十七章,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政策条款进行更新替换。

据老虎ESOP整理,香港联交所在2021年10月已对该方案进行公示并寻求社会建议。近期对该修订方案进行调整后进行再次公示,并表示新规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本文将对第十七章中的重要条款变化以及相关常见问题、实操适用问题进行解读。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主要变动情况

涉及“发行新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监管条款变化

1、扩大《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适用范围,纳入股份奖励计划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将覆盖所有涉及发行人授出股份奖励、以及可认购其新股的股份期权的股份计划。

过往第十七章仅适用于股票期权监管,并不涵盖包括以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为主的股份奖励计划。此次修订将股份奖励也合并纳入监管。

2、界定股权激励的参与者限制

股权激励的参与人应为雇员参与者、关联实体参与者与服务提供者。

雇员参与者:发行人或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员工,包括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促成其与有关公司达成雇佣关系的人士。

关联实体参与者: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者联营公司的董事及雇员。

服务提供者:一直并持续向发行人集团在日常经营中提供对长远发展有利服务的人士。

3、股权激励计划规模限制为已发行股份的10%

对发行人所有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经股东批准的可授予股份的限额,上限为已发行股份的10%。

而且发行人还需要在股权激励方案内,清楚的设定可向服务提供者授予的股权激励规模额度。

另外发行人如果在股权激励方案公布3年内更改激励规模,需要经过独立股东的批准。

4、股权激励归属期至少12个月

股权激励的归属期至少要达到12个月。不过在激励方案中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向雇员参与者授予的股份,可适当缩短归属期,但若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经过薪酬委员会批准。

5、特定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授予需经过股东批准

股权激励授予若遇到以下情况,需要经过股东批准:

(1)在12个月内向个人参与者授予股权激励超过发行人或附属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

(2)在12个月内向发行人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以上人群关联人等公司关联人士授予股权激励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

另外向任何关联人士授予股权激励,也需要经过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

6、部分股权激励授予信息需逐一披露详情

发行人向以下人员授予股份需要逐一披露详情:

(1)关联人士。

(2)12个月内获得授予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

(3)任何12个月获得授予股份超过发行人已发行股份0.1%的服务提供者与关联实体参与者。

涉及“上市发行人现有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监管条款变化

发行人需要在年报中披露每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概要,以及年度内涉及现有股份的授予信息。

涉及“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监管条款变化

对主要附属公司的股权激励管理纳入《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其他附属公司的股权激励授予股份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的规定。

相关常见问题及实操细节解读

1、受《上市规则》修订所影响的主体有哪些?

(1)已实施股份奖励、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

(2)带股权激励计划上市的拟上市公司。

(3)未来考虑在港交所上市的各类企业。

2、新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是否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修订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该条款适用于发行人主要附属公司,认定标准为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任何一年的收益、盈利或总资产占发行人收益、盈利或总资产的75%(或以上)的附属公司。

其他非主要附属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并不在第十七章的适用范围。

3、拟上市公司拟于上市前向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托人发行新股,以用作上市后向参与者授予股份奖励及股份期权。该建议是否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GEM规则》第二十三章)的规定?

不符合,因为向信托人发行新股时并没有指定计划参与者。

根据《主板规则》第17.01(1)条(《GEM规则》第23.01(1)条),发行人授予的新股或新股期权必须为向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而授出。只有在为指定参与人的利益而授出的情况 下,才允许发行人向信托或类似安排授予股份或期权。建议计划下的新股发行并不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GEM 规则》第二十三章),联交所将不会为相关新股发行给予上市批准。

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通过的期权、股份奖励方案,在上市前授出的股份在上市后继续有效。但公司上市后,将不可再根据该计划再进行授出。

4、新修订《上市规则》条文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于《上市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通过的现有股权激励如何进行过渡安排?

如图所示,在信息披露、符合资格的股权激励参与人等方面,上市发行人及其主要附属公司过往通过的股票期权、股份奖励计划,只需要在2023年1月1日新规生效后,按照新规进行合规实施即可。

在股权激励规模限额方面,上市发行人的期权激励计划以及使用股东预先授权的股份奖励计划,在新规生效后可继续按照现有计划进行股份授予。但上市发行人使用一般授权(具体参考《上市规则》13.36[2])的股份奖励计划,原激励规模有效期将在2023年1月1日后的第2个股东大会后失效。对于主要附属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模,在新规生效后仍可保留原规模。但其股份奖励计划,在授予前需要遵守《主板规则》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的规定。

在修订股权激励条款以符合《主板规则》第十七章方面,上市发行人及其主要附属子公司的原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最晚在股权激励规模更新、计划授权届满或者采纳新股权激励计划日进行修订更新。

5、兼职雇员是否被纳入符合资格的“雇员参与者”?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并未对全职雇员与兼职雇员进行区分。发行人可根据自身的薪酬政策自行设定雇员参与者的范围,将兼职雇员包括在内。

6、上市公司在《上市规则》修订生效前通过的股票期权计划、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在新规生效后,是否能在不同时间分别对不同的计划进行更新或者新增激励额度?

不可行。由新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限规模为已发行股份的10%,因此修改任何一个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要修订所有涉及发行新股的激励计划以符合10%的总体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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