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递延纳税专题一:递延纳税资格之争

员工持股平台递延纳税专题一:递延纳税资格之争
2022年08月12日 11:09 一心向上ESOP

涉税问题历来是拟IPO企业发行审核时相关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但以往鲜有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较为全面系统地将企业上市全流程的涉税环节、涉税事项、涉税要点、涉税风险等进行系统梳理、实操提示和案例呈现,因此多数拟IPO企业仅能依照中介辅导机构的工作经验为参考,给实务工作增添了多重不确定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开始着手推进规范明确相关政策指引以凝聚和发挥各方合力,增加上市企业数量,提升上市企业质量。

员工持股平台是否符合递延纳税资质?

7月7日,重庆市税务局编制了《支持企业上市涉税事项办理工作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助参考,《指引》发布也在业内获得一致支持与好评。

老虎ESOP咨询团队也在第一时间对《指引》进行了详细研读,其中第10页明确规定:“由于激励对象限于本公司员工,因此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股权激励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这一政策对重庆市拟IPO公司在非上市阶段实施股权激励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就是说重庆企业用持股平台做股权激励,如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不公允产生个税纳税义务,就得马上交税,而且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是首次由主管税务机关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较为模糊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也对其他地区拟IPO公司有着较高的参考价值。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该条政策的影响,我们需要就持股平台,以及递延纳税的概念进行详细阐释。

何为员工持股平台

相较于员工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形式,设立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能实现对激励对象的合理控制,有助于公司在发行审核时保持稳定的股权结构。而实践中,国内主流的持股平台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

早期,由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尚存障碍,多数公司选择有限公司作为内部员工持股平台,由于公司制平台是法人主体的性质,因此需承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税,综合税率达40%,远高于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

随着2009年《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而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仅需考虑“先分后税”的个人所得税,具有天然的税收优势,且控制权可通过GP的设置即可灵活安排,十分方便,因此直到如今,多数境内架构的拟IPO企业上市前股权激励均以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作为持股载体。

何为递延纳税?

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下称“101号文”),首次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即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成为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重大利好政策。

但101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对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做出了七个方面的明确限制规定,需同时满足: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上述条件,在实践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第3条,即要求激励标的为“本公司股权”。

在《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中,对“激励股权标的”进行了解释:“为体现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该回答将范围限定在了字面意思的“本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要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权,而通过合伙企业来持股,员工直接持有的是合伙企业的份额, 并不是实施激励企业的股权, 难以直接解释为“本公司的股权”。因此从这个角度,递延优惠政策排除了持股平台的适用。

但从实践来看,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确实存在非上市公司持股平台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成功备案的案例。以上为《员工持股平台递延纳税专题》的第一篇内容,下一期我们将相关适用递延纳税成功备案的案例进行实例拆解,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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