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测试模糊,或违反适当性原则

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测试模糊,或违反适当性原则
2024年02月08日 15:38 YOUNG财经漾财经

(图为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

去年6月,卢女士赎回了已购买两年的东方红添裕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但预期的“固定收益”并没有实现,5000万的投资,共产生了60多万的亏损。

向她推荐这款产品的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渠道称,向卢女士介绍产品时,表示该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并且提到了该产品的预期收益业绩基准是5%。“固定收益类是80%的资金投资债券这类固定收益产品,20%投资一些风险类的产品”,销售渠道向卢女士推荐这款产品时传递了上述信息。卢女士认为“固定收益类”这个说法充满误导性,让她在不清楚风险的情况下选择了这款产品。

在与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沟通无果后,卢女士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投诉,认为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严重误导投资者、监督管理水平低下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该投诉的回复信中,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提供了卢女士购买产品后进行回访的电话录音。值得注意的是,在录音中,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卢女士是否购买了500万元的东方红添裕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经卢女士纠正后,工作人员才确认购买金额为5000万元。将5000万元错说成500万元,有10倍的差额,显示出工商银行的回访过程并不严谨。

在卢女士购买东方红添裕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不严谨做法。

工商银行没有明确的风险识别能力测试

在东方红添裕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合同中,对投资者提出了风险测试的要求,要求投资者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问卷。但卢女士并未填写风险识别能力问卷。

东方红资管的客服表示,东方证券没有专门的风险识别能力问卷,但是会在风险承担能力问卷中询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如投资者过往曾有过投资经验,就能从侧面反映投资者拥有风险识别能力。

工商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测试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卢女士在工商银行APP所做的风险测试,全称为《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并未直接标明为“风险识别能力测试”,在该问卷中,涉及风险识别的三个问题,分别是“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您的投资经验可描述为”以及“您有多少年投资银行理财、基金、股票、信托、私募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品的经验?”,这三个问题并不能真实地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水平。

事实表明,卢女士并不具备相关的风险识别能力,亦没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她对于对“固定收益类”这个说法的理解是这款产品是固定收益,但实际上“固定收益类”是一类理财产品的专有名词。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销售产品时,并未向卢女士详细地解释该产品的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实际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80%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固定收益产品,20%投资一些风险类的产品。

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从这个定义而言,卢女士并未参与过专门的风险识别能力测评,她的风险识别能力恐怕难以被定义为合格投资者。

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未履行适当性原则

在回访录音中,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就“该产品为非保本型产品,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在购买产品时是否已阅读了相关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我行不对该产品的本金与收益安全提供任何承诺或保证”等内容对卢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时,她表示“知道”、“他们已经讲得很清楚”。

但是,卢女士表示,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在销售时,并没有提示风险。回访中的走流程似的确认,并不能表明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已经履行了适当性原则。

对于代销银行应尽的风险告知义务以及怎样才算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已有规定。

《九民纪要》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遵守适当性义务,即要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但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的工作人员对于卢女士真实的风险识别能力并不了解,亦没有主动提示“固定收益类”这一产品类别的真实含义告知,并不符合适当性义务的要求。

同时,《九民纪要》要求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九民纪要》还强调,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应结合产品、投资活动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

《九民纪要》举例称,卖方机构简单地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主张其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据此,仅仅靠回访电话以及推介文件的文件风险提示,并不能证明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而未清楚解释“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未对卢女士的风险识别能力进行严谨清晰的测试,表明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或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应证明,向卢女士推荐产品时进行了详细的产品介绍以及适当的风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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