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怎么管的?”“出了事就甩锅?”每当保险业爆出代理人涉嫌犯罪的新闻,这类追问几乎会以同样的句式出现在评论区。但如果我们愿意停下来想一想: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个人违法行为,在这场事件里,保险公司究竟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
譬如今年4月保险圈内热议的“泰康青岛分公司任xx事件”,根据多方信息汇集,这位青岛代理人的操作路径已较为清晰:以帮公司冲业绩、套取营销费用等名义,向客户及同事进行短期借款,承诺高额利息,通过资金滚动维持运作,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
注意这里的核心事实: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也未经公司授权。在法律上,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通常为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名义销售保险产品,但代理人的对外借款行为既非公司授权,也非公司知情,更未进入公司财务体系。
资金流向个人账户,决策出于个人意志,利益归属个人支配。换言之,这是个人犯罪,不是企业经营行为。
既然涉嫌的是个人犯罪,为何仍有不少舆论将责任归咎于企业?
一个对照场景可以帮助我们看清这一点。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对特定机构或品牌的信任实施侵害,是极为常见的模式。假冒公检法诈骗,受害人是冲着真警察的权威;冒充银行客服钓鱼,受害人是冲着真银行的信用。如果受害者基于对某机构的信任向骗子转账,这家机构是否就成了“共犯”?
显然不是。品牌信用被滥用,说明犯罪分子看中了这份信用的价值,而这份价值的载体——品牌本身,恰恰是被侵害的对象。代理人是保险业触达客户的神经末梢,任何拥有数万代理人的保险企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如何完善代理人管理制度、如何在规模化扩张与精细化风控之间找到平衡点,都是无法回避的治理命题。
事件发生后,泰康已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第一时间组织专项工作组派驻青岛,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同步启动对该事件的内部自查和客户排查,绝不姑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主动联系可能受影响的客户及相关人士,并承诺对于依法应由其承担的责任绝不推卸;通过此次事件,该公司表示,深刻认识到代理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全面检视相关流程制度,加强合规培训与监督检查。
这些动作是一家企业对于自身代理人管理制度的检视义务,对于客户权益的保障义务,对于行业声誉的维护义务。
归根结底,青岛任某这是一起个人犯罪案件,刑事责任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承担,管理责任由企业承担,两者是不同性质、不同主体、不同路径的责任,不应混为一谈。毕竟,逻辑不通的归责,既无法真正保护受害者,也无法真正震慑犯罪者。
不是谁闹谁有理、不是谁规模大谁就有错。越是重大舆情案件,越要厘清事实细节。不让情绪替法律做裁判,是正义的前提。
来源:险企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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