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风财讯
来源:ESG老妹儿
2024年将进入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的首个报告期。
按照规定,FY2024资产负债表日员工平均人数超过500人的欧盟大型公共利益实体,需要按照《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ESRS)》详细披露年度可持续相关信息。
2022年11月,CSRD通过欧盟立法机构审议,正式取代于2018年开始实施的欧盟《非财务报告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NFRD)》。
与NFRD相比,CSRD扩充了具有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义务的公司范围(从~12,000家增加至~50,000家),引入了可持续鉴证要求(从「有限保证」水平的鉴证开始),以及加强了报告内容的标准化规范(制定ESRS)。
其中,CSRD还将非欧盟(第三国)企业纳入监管范畴——要求最近两个财年在欧盟境内的净营业额均超过1.5亿欧元,且在欧盟境内拥有至少一家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第三国企业,于FY2028(2029年报告)按照特定的准则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
注:子公司需满足欧盟大型、中型和小型公共利益实体的条件;分支机构在上一财年于欧盟境内产生的净营业额应超过4,000万欧元
也就是说,CSRD将管辖范围延伸至非欧盟成员国企业,其中不乏诸多中国公司。
好在符合条件的第三国企业距离正式执行CSRD要求还有一段时间。不过,这仅仅是CSRD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影响。
根据一般要求准则(ESRS 1)的要求,相关报告企业应将「价值链信息(value chain information)」包含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之中。
注:价值链信息是指与报告企业上下游供应链、直接或间接业务相关的重大影响、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这些价值链信息在各议题下对应不同的具体指标点。以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例,价值链信息主要是指范围3排放量。
显然,CSRD报告主体需要上下游企业的数据和信息支撑,来满足相应披露要求。
因此,从短期来看,属于CSRD管辖范围的欧盟大型企业将对上下游企业提出ESG数据需求。
这种来自价值链的ESG压力已经传导至中国企业——相关要求正逐渐成为与欧盟大型品牌商建立长期合作的条件之一。
显然,相比直接按照CSRD披露可持续相关信息,这种间接传导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更加急迫、范围也更广。
不过,欧盟即将出台的另外一项可持续监管法规,可能比CSRD对中国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更大。
大幅削弱后获得阶段性进展
对企业的可持续监管仅仅局限在企业自身运营范围是远远不够的。
2022年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CSDDD)》草案,计划以法律的形式将欧盟大型企业消除供应链违反人权和破坏环境行为的责任明确下来。
企业运营依赖复杂的商业生态环境,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还需要全球化的供应链为支撑。
欧盟的前期调研发现,对于供应链遍布全球各地的企业来说,其很难识别价值链上的可持续性风险和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更多的公司加入其中,进而积累更多有效的信息和数据,识别这些风险将变得更加容易。
目前,大型跨国企业普遍采用既有的国际性自愿标准来开展相关工作,比如《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ECD跨国企业指南》《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等。
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开始部署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流程,并从中获得了资本、市场和竞争优势。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背书、价值链的复杂性、市场压力、信息缺失和成本等问题,有关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的好处并未在公司和行业中广泛呈现。
比如,如果相关工作是基于自愿性标准,即使在发生伤害时也不会为企业和受害群体带来法律支撑。
于是,欧盟成员国开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监管和要求。
2017年3月,法国颁布了《警戒义务法》,要求公司建立和执行尽职调查以应对与人权和基本自由、严重健康或环境损害相关的风险。
2021年3月,德国颁布了《供应链法》,要求公司确保在其供应链中不会发生雇佣童工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并进行风险分析、建立投诉程序和有效消除所认定的侵犯人权行为。
此外,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瑞典等欧盟成员国均计划出台类似法律法规。
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支持了当地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行动,但在更广范围内,却也为相关企业创造了一个不公平的监管环境。
于是,欧盟决定出台一个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统一监管框架。CSDDD(草案)应运而生。
在草案发布两年后,CSDDD历经「磨难」,终于在近期取得阶段性进展。
2023年12月,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已就CSDDD草案达成政治协议。但在今年2月的正式投票中,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成员国却对CSDDD最终草案提出异议,CSDDD不得不进入商议阶段,以满足各方期望。
为赶在6月欧盟大举之前出台CSDDD,欧盟理事会成员国主席从中协调,最终以削弱CSDDD要求为代价实现了利益平衡。
在3月15日最后期限的投票中,削弱后的CSDDD终于获得欧盟理事会批准。这意味着CSDDD基本走完了全部关键立法流程。
CSDDD的核心要求
根据CSDDD的要求,相关欧盟和非欧盟企业应就自身运营、子公司运营以及「价值链」运营的人权和环境「不利影响」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其中包含了三个重要概念。
第一是「价值链」。
欧盟对此给出的定义是:「价值链」是指企业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活动,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开发、产品的使用和处置,以及上下游「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相关活动。「已建立业务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业务关系。
不难看出,「价值链」概念的引入极大地扩展了企业尽职调查的组织和业务范围。
此外,CSDDD(草案)明确要求相关企业定期评估价值链「已建立业务关系」的情况,并且至少每12个月开展一次。
第二是不利影响(adverse impact)。
在更早出台的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中,「不利影响」被定义为「对可持续性因素的负面、重大或可能重大的影响」。
CSDDD(草案)将「不利影响」进一步阐述为「不利环境影响(adverse environmental impact)」和「不利人权影响(adverse human rights impact)」。
不利环境影响和不利人权影响分别指由于违反国际性环境或人权公约而对环境或受保护对象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此,CSDDD(草案)在附录中罗列了30余项来自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国际公约。
第三是最核心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关于「尽职调查」,CSDDD(包括欧盟其他法规)沿用了源自《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后被不断扩展的概念定义。
2011年获批的《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指出:所有工商企业都有尊重人权的独立责任;为此,必须进行人权尽职调查,以识别、预防、减缓和解释如何处理对人权的影响。
后来,「尽职调查」被引入各类人权、环境和社会国际标准和框架之中,从人权领域延伸至环境和气候变化、劳工权利、消费者权益、反腐败/反商业贿赂等议题。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被引入《OECD跨国企业指南》《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和《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等。
此外,在GRI标准中,「尽职调查」被定义为组织识别、预防、减缓并说明如何解决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的过程。
而在ESRS中,「尽职调查」被明确定义为「企业识别、预防、减缓和解释如何解决其对环境和与其业务相关的人员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的过程」。这也是欧盟官方认可的定义。
总的来说,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是聚焦可持续性因素,并对其进行有效识别、管理和披露的系统性机制。
基于《OECD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提出的尽职调查六步法,CSDDD建立了可持续尽职调查的完整流程,包括:
将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纳入企业政策;
识别实际或潜在的不利人权或环境影响;
预防、减缓和终止潜在的不利人权或环境影响;
建立投诉(申诉)程序;
监测尽职调查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
公开披露尽职调查的情况。
CSDDD还进一步规定了六项尽职调查工作模块的具体要求。(本文不再赘述)
CSDDD的适用企业范围
目前,欧盟官方仅公开了CSDDD草案文本。但从多个权威媒体报道来看,欧盟理事会近期审议通过的CSDDD提高了适用企业的门槛(即缩小了适用企业范围),以及延长了过渡期(即延缓了CSDDD正式执行的时间)。
一方面,对于欧盟企业和在欧盟境内运营的第三国企业,CSDDD(草案)最初提出了两种适用企业的条件。
其一是员工平均人数和营业收入。
欧盟企业的适用条件是,员工平均人数超过500人,并且在上一个财年的全球范围净营业收入超过1.5亿欧元。
在欧盟境内运营的第三国企业的适用条件是,在上一个财年的欧盟境内净营业收入超过1.5亿欧元。
其二是来自「高影响行业(high-impact industry)」的营收占比。
欧盟企业若未达到上述员工平均人数和营业收入门槛,但其员工平均人数超过250人,并且在上一个财年的全球范围净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其中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高影响行业」。
对于第三国企业的条件则是,若未达到上述1.5亿欧元营业收入门槛,但其在上一个财年的欧盟境内净营业收入超过4,000万欧元,并且其中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高影响行业」。
CSDDD(草案)列举了三大类高影响行业:
纺织品、皮革、鞋类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和批发贸易;
农业、林业、渔业、食品的制造以及批发贸易;
矿产资源的开采、金属和非金融制品的制造以及批发贸易。
不过,欧盟理事会最近批准的CSDDD提高了适用企业的条件门槛。
针对欧盟企业,员工平均人数500人和全球净营业收入1.5亿欧元的门槛,调整至1,000人和4.5亿元。
同时,删除了第二类有关「高影响行业(high-impact industry)」营收占比的判断条件。
据估计,适用条件的提高使得草案涉及的大约30%欧盟企业免除了尽职调查的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基于最初覆盖的两大类适用企业,CSDDD(草案)分别提供了额外2年和4年的过渡期(指令生效后)。
但由于调整了适用条件,CSDDD过渡期安排发生了较大变化。
CSDDD将满足员工平均人数1,000人和全球净营业收入4.5亿欧元的适用企业划分为了三大类,并对应不同的过渡期限。
第一类是员工平均人数超过5,000人,并且净营业收入超过15亿欧元的企业,必须在生效后的三年时间内遵守CSDDD。
第二类是员工平均人数超过3,000人,并且净营业收入超过9亿欧元的企业,必须在生效后的四年时间内遵守CSDDD,比第一类企业延长一年过渡期。
第三类是员工平均人数超过1,000,并且净营业收入超过4.5亿欧元的企业,可以在CSDDD生效后申请延长五年开始遵守。
总之,CSDDD生效后,最先受到冲击的仍然是大型企业。
此外,削弱后的CSDDD还调整了草案中的若干规定,比如取消工会起诉不合规企业的机制,企业可以不为其间接合作组织的环境或社会影响负责,以及价值链范围不包括处置环节等。
这些规定最终是否确立,需要等CSDDD正式法规公布后才能知晓。
欧盟可持续监管日益成熟
虽然CSDDD在近期才会正式颁布,但欧盟对此早有设想。
2018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Action Plan: Financing Sustainable Growth),其中第十项行动即为「评估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和披露可持续发展战略,包括在整个供应链中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以及可衡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Assess the possible need to require corporate boards to develop and disclose a sustainability strategy, including appropriate due diligence throughout the supply chain, and measurable sustainability targets。
更重要的是,CSDDD并非是孤立的法规,其与欧盟其他可持续监管法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其中较为关键的是对CSRD和SFDR的补充。
CSRD要求相关企业按照ESRS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而根据一般要求准则(ESRS 1)的规定,企业应该披露与可持续性事宜有关的重大影响、风险和机遇信息。
同时,基于「双重重要性」对ESRS提出的可持续性因素和指标进行重要性评估,是根据ESRS进行报告的基础和起点。
进一步,ESRS指出:「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流程的结果为企业对其评估重大影响、风险和机遇提供了信息」。
The outcome of the undertaking’s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process informs the undertaking’s assessment of its material impacts, risks and opportunities.
同理,金融机构遵守SFDR也需要尽职调查的支撑。
根据SFDR的要求,欧盟金融机构需要在官网披露就投资决策主要不利可持续性影响的尽职调查声明(PAI声明)。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 shall publish and maintain on their websites a statement on due diligence policies with respect to principal adverse impacts of investment decisions on sustainability factors.
SFDR的监管技术标准(RTS)进一步提供了PAI声明的模版,包括描述投资决策主要不利可持续性影响、识别和优先排序主要不利可持续性影响的政策、所采用的主要指标等。
本质上,遵守SFDR和CSRD两份披露法规的前提是执行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以识别、预防、减缓不利可持续性影响;而开展尽职调查是按照SFDR和CSRD进行披露的重要基础,尽职调查流程和结果也是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
对于如此重要的工作,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独立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也就是CSDDD的定位。
可以说,CSDDD的最终出台将为欧盟可持续(金融)监管体系蓝图拼上又一块重要拼图。但愈发成熟完整的欧盟可持续监管法规却不仅仅是在欧盟境内产生冲击。
伴随欧盟大型企业和品牌商在全球供应链中的核心定位和巨大影响力,其所面临的可持续监管压力必定通过供应链向上下游传递。
从CSRD、SFDR到CSDDD,这象征着欧盟可持续监管视角从披露——「说什么」,扩展至实践——「做什么」。
在CSDDD等可持续法规的强监管下,更多欧盟企业将不得不提高可持续管理实践的实质性,并对上下游企业提出更高要求。
如果说ESG起初是在资本加持下才开始被中国市场所熟知,那么通过价值链传导而来的ESG压力,将成为ESG在中国市场普及的主要驱动力。
毕竟,能获得ESG资本青睐的企业是有限的,但通过庞大的供应链和复杂的价值链关系,ESG压力逐级渗透、层层传导。不经意间,企业就有可能进入ESG「射程」。
关于CSDDD还有一点需要注意。CSDDD是在欧盟支持多项国际人权和环境公约的基础之上而制定的,但这些国际公约并非都已获得中国官方认可和签署。
如何协调两者的差异,可能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按照流程,CSDDD下一步将交由欧洲议会进行审议,预计将于4月进行表决。
根据此前其他可持续监管法规的制定来看,CSDDD的通过并非万无一失,但也是迟早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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