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翰股份已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聚焦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

慧翰股份已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聚焦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
2023年05月09日 22:15 同壁财经

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5月9日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关于南方贝尔股权转让,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关于中财裕富相关诉讼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致力于为智能汽车及产业物联网客户提供智能网联解决方案的科技服务商,主要从事车联网智能终端、物联网智能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软件和技术服务。公司将信息通信技术与汽车电子技术结合,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迭代;立足于车联网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产业基础,逐步向其他产业物联网行业拓展;不断推动和提升产业物联网各垂直领域的数字化、网联化、智能化。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南方贝尔聘请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中和评估公司”)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联合中和评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出具评估报告。 2021 年 5 月 20 日,南方贝尔召开 2021 年(临时)股东会,股东谢苏平及王慧星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股东施独秀及吴日赐的授权委托代表以邮寄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联合中和评估公司评估的股权价值(7,824.15 万元)转让所持慧翰股份 22.5%股权;全体股东以 70%的赞成票(谢苏平及王慧星投赞成票、施独秀及吴日赐投反对票)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持有的慧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王慧星先生处理议案一相关事项。

根据南方贝尔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其他事项形成决议的,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南方贝尔本次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南方贝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南方贝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南方贝尔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陈维(Chen Wei)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均系相关股东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况;发行人股东与陈维(Chen Wei)间不存在任何协议安排以及表决权委托的情况,陈维(Chen Wei)未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董事会共有 7 名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担任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为隋榕华、林伟和陈岩,其中:隋榕华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林伟担任董事、总经理,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陈岩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发行人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各董事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利,陈维(Chen Wei)作为外部董事,其个人在董事会召集及议案拟定方面不能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董事会审议表决时亦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陈维(Chen Wei)2018 年至今任职于国脉科技,目前为国脉科技董事长,主要在国脉科技进行日常办公并领薪,其主要工作精力集中在国脉科技。陈维(Chen Wei)在发行人处仅担任外部董事,未实际参与发行人的具体业务运作和经营管理,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因此,陈维(Chen Wei)未在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陈国鹰直接持有发行人 37.67%的股权,通过国脉集团控制发行人 44.91%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 82.58%的股份表决权。结合发行人历史股权结构演变情况、当前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一致确认,发行人认定陈国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综上所述,未认定陈维(Chen Wei)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中财裕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财裕富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如下: 1、中财裕富认为《差额补足协议书》与《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关系,《差额补足协议书》中约定的福建泰通对不超过 2.88 亿元实际认购金额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仍合法有效,差额补足的对象范围应为中财裕富实际认购的全部国脉科技股票。 2、一审判决认定福建泰通的差额补足仅限特定期间,福建泰通因中财裕富违约而免除差额补足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其设立主要为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一审判决法院在金融审判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根据陈国鹰、林惠榕代理律师出具的分析意见: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晰、法律适用准确,由于中财裕富显然违背了《补充协议》的约定,丧失了主张要求包括福建泰通在内各主体的差额补偿请求权,中财裕富的上诉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基础,二审法院大概率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中财裕富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二审法院大概率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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