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晟事美安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共6问。其中,公司被要求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说明鲍长新作为投保人是否拥有独立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 2021 年,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为 28 名员工购买保险,投保人为鲍长新, 保险费用共计 1200 万元,公司委托鲍长新向保险公司支付,公司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主体。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投保人可书面形式向中 国人寿申请借款;受益金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28 名员工需要在公司服务满十年才可享受分配权;中国人寿未来将按照合同约定返还 1200 万元保险金及收益,并于 2027 年 1 月、2028 年 1 月、2029 年 1 月、2030 年 1 月转入鲍长新个人保险账户,鲍长新在收到受益金 2 个工作日后全额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说明鲍长新作为投保人是否拥有独立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在回复中,晟事美安指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鲍长新以及 28 名员工签订了 28 份《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个 人保险基本条款”之“第五条 受益人”、终身寿险条款之受益人相关约定、以及保险合同电子投保单等,保险合同就受益人的指定、变更等约定如下: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默认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1)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保险合同未就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另有所指,因此,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上述保险合同均包含身故保险责任,且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鲍长新作为投保人不拥有独立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024 年 8 月 28 日,鲍长新(作为投保人)、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公司 23 名在职员工(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签订《员工年 金险+万能险(鑫裕今生+鑫尊宝)补充协议(二)》(以下称“补充协议(二)”), 并约定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投保人无权单独决定变更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 投保人承诺所有涉及被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的相关事项均按照委托人书面指示采取行动。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二),对于保险合同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鲍长新均无权单独决定变更或指定,鲍长新作为投保人不拥有独立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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